原告:邓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云,天水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已缓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