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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雍XX与被告吕XX、被告常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柳叶湖白鹤山流溪湖村X组。

委托代理人周某,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护城岩坪居委会一组。

被告常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东盐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雍XX与被告吕XX、被告常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先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罗灿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雍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X与被告九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雍XX诉称:2008年9月,由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常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紫薇佳园项目,其中第一、二、三、八标段的外架工程,由被告九建公司转包给被告吕XX,被告吕XX将扎架等架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两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65000元,由被告吕XX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给付欠款,但两被告相互推诿,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欠条一张,欲证明被告吕XX尚欠原告工程款65000元的事实;

2、(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被告九建公司承建紫薇佳园项目施工时外架扎架工程承包给被告吕XX,并付清了外架架工工资的事实;

被告吕XX、被告常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其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两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某及本院认证,本院依法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08年9月,位于常德市X镇的紫薇佳园项目由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被告九建公司承建,被告九建公司将外架工程发包给被告吕XX,被告吕XX将扎架、拆架的事务转给原告,按面积计算工程款。原告按照与被告吕XX的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吕XX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9年10月1日通过原告与被告吕XX结算,被告吕XX尚欠原告工程款65000元,并由被告吕XX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欠到雍XX工程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欠款人吕XX”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给付,被告吕XX只偿还了18500元,余下欠款两被告都以各种各种理由拒付,故此原告起诉。另查明:被告吕XX在紫薇佳园项目的外架工程的工程款已由被告九建公司付清。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争焦点是被告吕XX尚欠原告雍XX货款46500元应由谁偿还;两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与被告吕XX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进行了结算,之后被告吕XX已给付部分欠款,至今尚欠工程款46500元,事实清楚,被告吕XX应予偿还;但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九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九建公司承建的项目从事工作,与被告九建公司未签订合同,且被告九建公司已向吕XX付清其承包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吕XX在另行给原告工程款,原告与被告九建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要求被告九建公司给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雍XX工程款4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雍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吕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红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某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某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某、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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