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小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黄某自愿于2012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彭某引水巷道工程工资款14378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