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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小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黄某自愿于2012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彭某引水巷道工程工资款14378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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