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
被告方某,男
原告卢某与被告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