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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新冯居委会三运公司职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明文富,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澧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唐志,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3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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