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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一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3月29日向上诉人河南省盐业总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签收了该通知,但至今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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