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一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3月29日向上诉人河南省盐业总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签收了该通知,但至今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