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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周某乙、何某、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何某。

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周某乙、何某、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天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告知当事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签收该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1年12月9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1)天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其委托代理人罗孝平律师代收)。按照该民事判决书通知的要求,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用。现经本院核查,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按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另查明,根据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我院预交本案上诉费用4896元。2012年1月11日,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本院汇交了上诉费用1000元。2012年3月17日,本院向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本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如不按时交纳,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本院核查,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至本院规定的补交上诉费用期限届满之日,未按要求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于2012年1月11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交1000元上诉费用,已逾法定交费期限且在本院向其送达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补交上诉费用期限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此,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代理审判员崔小云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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