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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1997年10月因绺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强制戒毒。2011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X在西安市X路三森家居建材城公交车站盗窃郑XX袋内黑色三星x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730元。

2、2011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X在长安区郭杜医院附近公交车站,从韩X裤子口袋盗窃诺基亚2710G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450元。

3、2011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X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校区对面公交车站,从刘XX上衣口袋盗窃x牌A66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494元。

4、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X在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门口公交车站,从田X裤子口袋盗窃TCL牌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473元。

5、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X在长安区郭杜什字韦曲方向公交车站,盗窃程XX魅族牌M9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1467元。

被告人张X于2011年1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各被害人报某陈述,破案及抓获被告人经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曾因绺窃被劳动教养,但不思悔改,竞多次在公共场所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年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孟选民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闫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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