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桂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省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志,湖南省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新X,男,1956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胡XX,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胡XX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红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