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凡,湖南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X区定王台门诊部,住所地长沙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长沙市X区定王台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