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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波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周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司法局,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住(略)。

原告周某波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黄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波与被告曹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元月15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于2005年元月簧⑴。苊侵。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步淡化,原告周某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经调解,原、被告无重新和好可能。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本田某托车一辆、42寸的TCL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美的热水器一台、电烤桌一台、皮沙发一套、餐桌一套、抽油烟机一台、席梦思床三张、清华同方台式电脑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波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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