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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粟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被告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粟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以与被告粟XX、丁XX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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