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男,汉族,永寿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永寿县人。
魏某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某依据(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00元。案件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均同意和解执行,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和解协议:魏某同意由刘XX给付1600元案结事了。刘XX愿承担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魏某现已将款项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