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X号。系陈某丙之妻。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X号。系陈某丙之女儿。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X号。系陈某丙之二女儿。
法定代理人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X号。系陈某乙之母。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丁,女,1959年5月1鋈海搴伲淞匚讼郑∠俗乱卣废锩蛱险律z村X组。
被告陈某丁,女,49岁,汉族,临武县X镇X村委会。
第三人陈某戊,男,86岁,汉族,临武县X镇车头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丁及第三人陈某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某、陈某甲、陈某乙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陈某丙于2012年2月24日因病死亡,原告邝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本案依法将其女儿陈某甲、陈某乙追加为原告,将其父陈某戊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陈某甲、陈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邝某、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邝某、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邝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