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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常德市X区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芮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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