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财物返还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返还姚某陕x号二轮摩托车一辆,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已返还申请人姚某陕x号二轮摩托车一辆,交纳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