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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潘某、黄某与被告倪XX、闵XX、第三人黄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殷铁钢,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倪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长胜桥X栋X单元X组。

被告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潘某、黄某与被告倪XX、闵XX、第三人黄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潘某、黄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潘某、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潘某、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XX、潘某、黄某负担。

审判长戴大志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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