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殷铁钢,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倪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长胜桥X栋X单元X组。
被告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潘某、黄某与被告倪XX、闵XX、第三人黄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潘某、黄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潘某、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潘某、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XX、潘某、黄某负担。
审判长戴大志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