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宗良,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宗道,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57年出生。
原审原告魏某某与薛某某、郭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某某不服解放区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宗良、王宗道;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薛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解放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柳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