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9日19时左右,滑县X村的被告人王某在本村X村王XX,因怀疑王XX多次骚扰其妻子杨XX,对被害人王XX进行追打,在追打过程中用刀将王XX后背及臀部刺伤。后经滑县公安局经法医鉴定,王XX的胸部损伤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民事部分已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杨XX、于XX、董XX、于一X、于二X、张XX、刘XX、王某X的证言,鉴定结论:王ZZ的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与撤诉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郭某新
审判员和晓璞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