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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报亭散户1区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醴陵市烟草局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马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于2012年6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游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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