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谌文武,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系申请执行人颜某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姚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市姚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
负责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颜某与益阳市姚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市姚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益阳市姚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