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离婚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黄×。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7月开始分居,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积累,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口头辩称,双方最好不要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也没有办法,小孩抚养问题已征求小孩意见。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黄××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黄×随被告黄××生活,由原告李某负担小孩抚养费15000元,当庭已支付7000元,剩余8000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由被告黄××母亲胡××收,原告李某享有对婚生女孩黄超的探望权。
三、其他事项双方没有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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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邓志荣
审判员郭世彤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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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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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