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方×,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个体户,住桂东县X镇。
被申请人罗丽×,女,195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教师,住桂东县X镇。
被申请人钟林×,男,197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公务员,住桂东县X镇。
被申请人钟海×,男,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工人,住桂东县X镇。
被申请人方×、罗丽×于2011年1月7日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贷款1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人方×、罗丽×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还至第9期后逾期58天未按约定支付本息。现欠申请人贷款本息28334.82元,被申请人钟林×、钟海×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方×、罗丽×、钟林×、钟海×偿还贷款本息28334.8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罗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桂东支行账号为:(略)××××××××××内的存款19535.38元及账号为:(略)××××××××××内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钟海×在中国建设银行桂东支行账号为:(略)××××××××××内的存款5588.4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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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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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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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城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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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