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城关居委会安业巷X号,退休职工。
被告汪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10月12日,被告汪某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万某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一分五厘,半年清息一次并用其房产做抵押。协议达成后原告万某依约将人民币x元出借给被告汪某,被告汪某支付原告万某半年利息2700元,当日实际获得借款人民币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汪某将利息清止2010年11月1日。原告万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汪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万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月息按一分五厘计算。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汪某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