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58岁,汉族,达旗人,个体。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池某,男,39岁,汉族,达旗人,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与被告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利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梁某请求被告池某给付下欠担保借款30万元,被告认可并同意给付所欠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池某给付原告梁某下欠担保借款300000元,于2012年10月底前全部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利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