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投资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公司)与被告吕某、被告罗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6月14日,日月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2年6月15日由审判员阳曙文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洪志芳担任记录。日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刘某某,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鉴于日月公司决定将长沙市X区X路X号梦泽园综合楼二层收回自己使用,暂时不用于出租。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吕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腾空某投资公司所有的长沙市X区X路X号梦泽园综合楼二层;
二、双方一致同意,吕某使用上述房屋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租金和占用费共计900000元,其中400000元由吕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某投资公司,余款500000元由吕某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某投资公司;
三、吕某按本协议第二项付清房屋租金和占用费后,某投资公司在五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吕某二套房屋的查封;
四、如吕某未按本协议第二项的规定支付某投资公司的租金和占用费,则应另向某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五、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吕某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2011)芙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上诉;
六、罗某某在租赁长沙市X区X路X号梦泽园综合楼二层房屋时交付给某投资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在罗某某、陈某、吕某协商一致后,由某投资公司返还给罗某某、陈某和吕某协商后确定的权利人;
七、本协议生效后,吕某和某投资公司关于长沙市X区X路X号梦泽园综合楼二层使用中所产生的所有问题不再有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33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1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90元,某投资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阳曙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洪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