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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戈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某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庭审前李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卫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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