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某,男。
上诉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评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某共计补偿款150万元整,在2012年6月5日之前付清。被上诉人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额支付至上诉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谭某共同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湘潭河东支行,账号:(略),户名: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当日向被上诉人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出往来收款收据;
二、上诉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自己在争议过程中发表的一些损害被上诉人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形象的言论表示歉意,并尽量消除影响;
三、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上诉人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080元减半收取后为35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240元减半收取后为35620元,由上诉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诉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某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卫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