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X区X路X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徐曼军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毛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