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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X区X路X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徐曼军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毛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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