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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X区X路X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徐曼军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毛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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