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8日11时许,侯某某与其家人到陈曹乡X村李某刚收玉米处要卖玉米的钱时,与李某刚的兄弟李某某发生吵骂撕打,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将侯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侯某某所受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李××等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笔录、收到条、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