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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谢某某伪造货币案
时间:2000-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刑复字第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X号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香港居民,小学文化,住(略)。1997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谢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1999年6月24日以(199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谢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某、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5年9月,被告人蔡某与谢某某商定共同伪造面额为50元的新台币硬币,由蔡某出资并租赁场地,谢某某提供技术,招募工人。随后,谢某某招募了广西桂平市X镇X村的吴浪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9名工人(除吴浪振外,其余8人均在逃),先后在深圳市X镇X村、广西桂平市等地,采用石膏模灌注的手工方法,制造50元面额的新台币硬币近10万枚。1996年6月,被告人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深圳市威达利模具制品厂承包人陈宗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二人商定伪造港币硬币。由蔡某出资,陈宗强通过东莞市X镇升平工模蚀刻厂经理陈惠康、主管许海鸥、工人兰富球(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制作了30套港币及人民币硬币铜工,再通过深圳市X镇X村锐记塑胶模具厂的马凯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用铜工制成5套10元港币、5套1元人民币、1套5角人民币的硬币钢模,交给蔡某。蔡某与布吉镇强劲模具厂厂长刘建平、冲压部承包人李利华(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签订合同,约定由蔡某提供钢模和原材料,强劲模具厂为蔡某冲压面额10元的港币硬币,每枚加工费人民币1元。合同签订后,蔡某将10元港币的钢模交给刘建平、李利华,并购买了3毫米铜板3000公斤送到该厂。刘建平、李利华按蔡某的要求,冲压出面额10元的港币硬币半成品12万余枚。而后,蔡某分别与陈宗强、谢某某商定,由陈宗强承包的塑胶制品厂进行抛光,由谢某某雇人进行开边牙、贴纸、电镀、清洗等后续工序,制成成品。谢某某从东莞、深圳等地招募了莫芳然、李丽珍、陈昌杰、谢某森、张清原(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进行加工制造。1997年3月,蔡某在深圳市X镇X村租赁一铁皮房作为制造假币的厂房,把抛光工序和其他后续工序合并在一处,谢某某又从东莞、深圳、广西桂平市招募了吴雪永、唐若钦、唐世宜、罗开国、王维德、余家红、黎爱娟、谢某坤(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参加制造。在制造过程中,蔡某主管全厂,并找来蔡某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为主管,谢某某负责安排制造及产品质量,陈宗强负责维修设备和钢模。至案发时共加工出港币硬币10万多枚。1997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布吉镇X村蔡某租赁的铁皮房内将正在制造假币的谢某某等15人抓获,缴获面额50元的新台币硬币13箱,计(略)枚,缴获面额10元的港币硬币成品(略)枚、半成品(略)枚以及制造假币的机器设备、模具一批。在强劲模具厂、威特利厂及蔡某、谢某某的住处缴获制作假币的原材料铜板和铜工、钢模一批。被告人蔡某在伪造10元面额的港币硬币期间,先后出售给香港昌盛运输有限公司货柜车司机冯林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略)枚,出售给香港居民黄兆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略)枚,经无业人员吴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出售给一姓岑的香港人4200枚。

上述实,有查获的假台币硬币和假港币硬币、制造假币的机器设备、模具、原材料、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蔡某写给陈宗强定做钢模样板和种类的字条、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某证某证某。被告人蔡某、谢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谢某某纠集他人,制造假台币硬币和假港币硬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蔡某首先提起犯意,并主谋策划,提供资金,租赁场地,购买原料,督促制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还大量出售伪造的货币,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积极参与策划,负责提供制造假币技术和招募人员,并组织加工制造,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X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谢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伟夫

审判员任宪成

审判员周峰

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韩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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