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汉族,1944年5月6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易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曹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市人长江。
被告张X(被告曹XX之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曹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曹XX、张X的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曹XX、张X的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