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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宏艳,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扶绍平,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罗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伯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于2011年11月20日前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某、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x元;

二、被告罗某甲赔偿原告高某损失x元(当庭兑现),其余损失原告高某自负;

三、本案纠纷自此了结,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27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3元,被告罗某甲负担1000元(当庭兑现),原告高某负担36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伯成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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