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县人,公务员,住(略)。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县分公司。
负责人洪某,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县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杜江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