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王某有探望权;
三、由被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罗某小孩罗某抚养费三万二千元整(当庭给付);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五、其它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