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沈阳市兴博达汽车配件商件业主。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且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审判员曾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