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祖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攸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1)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湘龙、张友顺及被上诉人攸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谭祖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1)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胡舜铜
代理审判员伍露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