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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未来大道X号聚龙广场X号。

法定代理人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苹,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仁民,郑州市X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普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苹,被上诉人普光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仁民、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通过的消防安全标志《x》第6.5条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牌必须由被授权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材构件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普光公司销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必须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普光公司是四川新力光源有限公司新力XL型超长余晖蓄光发光材料及其制成品的河南代理商。向金源公司销售的为四川新力光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标识牌产品,但其提供的三份检验报告的持有人为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光公司于二审诉讼中提交了四川新力光源有限公司和四川新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有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6元,退还郑州金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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