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1966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冶侵出厂职工,住(略)。
被告贺某,男,1971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朱某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后,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江山、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25日前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朱某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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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文波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