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X镇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恒金,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建设局,住所地新沂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树东,谭夫岭,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沂市建设局欠原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29万元(实际债务以双方会计对账为准),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此款被告于2010年9月22日前付289万元,余款340万元于2011年1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期支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且利息不再放弃。
二、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x.5元,由原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