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女,1971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株洲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报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X区。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法人。
原告周某乙诉被告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江山、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5月28日,原告周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李文波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