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住(略)。
被告黄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略),住(略)。
原告雷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2年6月4日,原告雷某以被告黄某恶意逃避债务,无法找到其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之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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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