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2002年3月至2005年10月任唐河县X乡武装部部长,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任唐河县X镇武装部部长,2009年3月任唐河县文峰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5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乡镇武装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十三次共计x元。随案移送了罗××、张××、常××等人的证言,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实质性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同年10月,唐河县X村民和文峰办事处居民罗××、常××、白××、仝××、罗××、万××等六人,为其子或朋友之子入伍,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共计x元,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上述人员或其朋友之子均顺利入伍。
2008年11月,唐河县个体商户王××和大河屯镇张××、肖××、孟××、曹××等五人,为其子或亲属之子入伍,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共计x元,后在王某某帮助下,上述人员或其亲属之子均顺利入伍。
2007年11月,大河屯镇翟××为其侄子当兵和秦××为其儿子入伍顺利通过家访,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1000元和500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共收受贿赂十三笔计款x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证人罗××、张××、常××、白××、仝××、刘××、万××、曹××、王××、张××、肖××、翟××、孟××、秦××等人分别证实了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的地点、数额及请托事项,另有张××、张××、陈××、陈××、杨×、翟××、孟×、王××、李××等人的证言,提取的预征对象登记表、退赃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较好,已退出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判长李超
审判员孟蕴
审判员郑亚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