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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

被告黄某乙。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悦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廖悦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覃树镰、黄某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被告黄某乙以经商急需资金周某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口头约定借款于同年3月30日还清,并于当日立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还款期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黄某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1年3月8日,被告因经营汽车美容店需资金周某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元。当日,原告在贵港市港北公安分局门口将现金1000元交给被告黄某乙,同月10日,被告到原告开办的针织厂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将款项2000元借给被告后,叫被告将当天出借的2000元及先前出借的1000元合写一张借条,被告当即重新立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黄某乙本人向黄某甲借3000元现金。双方就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1年3月12日原告因向被告追讨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一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3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立具的借据一份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偿还给原告黄某甲借款3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悦工

人民陪审员覃树镰

人民陪审员黄某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陈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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