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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02-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长沙市X区,本案应由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双方所签《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在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系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成静

审判员张爱霞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欧卢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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