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被告邵阳市杨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罗某乙,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邵阳市杨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对被告邵阳市杨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
审判员邓爱国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裕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