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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道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原告蒋某与被告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道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晓锋

审判员廖月安

审判员范衡兴

二0一二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杨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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