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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聚众斗殴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甲,现羁押在××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乙,现羁押在××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甲、李×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1年××月××日作出(2011)×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李×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甲及原审被告人李×乙伙同多人持械互相进行殴斗,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李×甲、李×乙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李×甲、李×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李×甲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甲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吴海地

代理审判员周某平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韩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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