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道林民初字第X号
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民。
代表人邓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代表人邓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道县X村委会。
负责人邓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道县X组。
代表人邓某甲,该组组长。
第三人邓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邓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邓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X村委会、道县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符,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X村委会、道县X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晓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吉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