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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X村委会、道县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道林民初字第X号

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民。

代表人邓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代表人邓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道县X村委会。

负责人邓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道县X组。

代表人邓某甲,该组组长。

第三人邓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邓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邓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X村委会、道县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符,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县X组邓某甲等52名村X村委会、道县X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晓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吉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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